政府建議根據《國安條例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,以清楚述明在《港區國安法》和《國安條例》下界定「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」的機制:
(1)如行政長官根據《香港國安法》第四十七條或《國安條例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,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,則該案件即屬《港區國安法》第四十一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,就該作為而被調查、拘捕或控告的罪行,即屬《國安條例》第行;7(d)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
(2)如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,並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作為而被控犯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,則該項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。
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,今日(8日)中午將會舉行聯席會議討論修例建議。